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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贵宁代表:
您提出的“关于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建议”,我局积极会同医保局成立工作专班,责成专人负责并联系上级有关部门和相邻市县了解情况,现答复如下: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》(国发〔1998〕44号)文件中的医疗补助的原则,补助水平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,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,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。临汾市市直机关及尧都区于2007年执行,其余各县均未执行。目前我们财政、医保局已联合向县政府提交了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报告,待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,我局严格按照常务会议纪要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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